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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平市兴达常压锅炉有限公司、郭智敏、李双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平市兴达常压锅炉有限公司,郭智敏,李双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原平市兴达常压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平安东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新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智敏,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楼板寨乡楼板寨村人,住原平市圣煜华庭小区。被执行人:李双元,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闫庄镇观上村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平市兴达常压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智敏、李双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智敏、李双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原平市兴达常压锅炉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茂荣审判员  沈俊杰审判员  张福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