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代俊良与李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俊良,李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631号原告:代俊良,男,生于1967年11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吉昌,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述成,男,生于1963年10月2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仁寿县。关于原告代俊良与被告李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代俊良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俊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代俊良负担。审 判 长 徐伦强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人民陪审员 宋大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