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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江金松、季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金松,季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江金松,男,1972年3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季锴,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江金松与被执行人季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执行债权55500元及利息。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屋等财产信息。执行中一直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上网布控被执行人。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824执12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