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城支行、张家口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城支行,张家口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永达拓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城支行负责人:李爱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亚楠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永达拓展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03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3日内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永达拓展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68845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成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泓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