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重庆泽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袁吉龙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泽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袁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63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泽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泽宏,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吉龙,男,汉族,1985年12月7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20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了重庆泽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袁吉龙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袁吉龙应给偿还申请人重庆泽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121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泽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吉龙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因双方当事人协议履行的时间将超过本案的执行期限,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守泽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