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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7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刘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刘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70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X315339777。主要负责人:赖小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杰,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群,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刘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已与被告刘群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692元,减半收取计2846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284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郭卫洪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柳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