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琼娥与杜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琼娥,杜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2379号原告:李琼娥,女,1979年5月2日生,满族,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被告:杜超,男,身份信息不详,现住北镇市吴家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琼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李琼娥负担。审判员 常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