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根山、田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根山,田文峰,十堰兆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91号申请人:李根山,男,汉族,生于1942年12月25日,住禹州市。被申请人:田文峰,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2日,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十堰兆泰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李根山以与被申请人田文峰、十堰兆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田文峰驾驶的豫A×××××号(临时号牌)大型普通客车。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豫A×××××号(临时号牌)大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志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