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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胡宇晴申请李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宇晴,李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2执285号申请人胡宇晴,女,32岁,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女。被执行人李泉,男,38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胡宇晴申请李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7年01月16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人员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一卡通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智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