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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水军,李仙花,周家荣,祝云青,吴春华,姜林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89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788318-6,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进,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水军,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李仙花,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周家荣,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祝云青,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吴春华,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山市号。被执行人姜林仙,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山市号。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水军、李仙花、周家荣、祝云青、吴春华、姜林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水军、李仙花、周家荣、祝云青、吴春华、姜林仙归还借款本金2945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水军、李仙花、周家荣、祝云青、吴春华、姜林仙名下无商品房的登记信息,六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祝云青名下车牌浙H×××××F的车辆、被执行人吴春华名下车牌号浙H×××××L的车辆、被执行人周家荣名下车牌号浙H×××××8浙H×××××9的车辆本院均已依法查封,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变现。被执行人王水军、李仙花、周家荣、祝云青、吴春华、姜林仙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六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事实和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六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情况,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