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1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思柏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思柏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思柏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王立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海云,该公司董事长。中山市思柏照明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因此该案依据执行的(2017)湘052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尚未产生法律效力。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521执1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福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传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