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十堰高山工贸有限公司、十堰铭恒车桥有限公司、十堰双豪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汇邦锻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十堰高山工贸有限公司,十堰铭恒车桥有限公司,十堰双豪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汇邦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5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法定代表人:陈钧,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十堰高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堂村。法定代表人:邓兆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铭恒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神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江元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双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丹江路。法定代表人:贾克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汇邦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丹江路。法定代表人��方正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十堰高山工贸有限公司、十堰铭恒车桥有限公司、十堰双豪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汇邦锻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袁本华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