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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杨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1140号原告:康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康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免交。审 判 长  任玉林审 判 员  魏宗仁人民陪审员  田苗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晋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