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杨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1140号原告:康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康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免交。审 判 长 任玉林审 判 员 魏宗仁人民陪审员 田苗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晋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