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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士海与李国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士海,李国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朱士海,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涧桥西畔小区20号楼1单元2603室。被执行人:李国双,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集良街百年新城小区4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朱士海申请执行李国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黑0104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李国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国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李国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