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宿松依思顿制衣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品帆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松依思顿制衣有限公司,绍兴市品帆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898号原告:宿松依思顿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宿松县经济开发区祥和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申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军,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品帆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2998号绍兴轻纺贸易中心2幢-511室。法定代表人:庞跃庭,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宿松依思顿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品帆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宿松依思顿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绍兴市品帆纺织品有限公司赔偿宿松依思顿制衣有限公司违约损失1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绍兴市品帆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宿松依思顿制衣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绍兴市品帆纺织品有限公司地址,通过EMS专递依法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但被退还,退回理由为“收件地址无此人/单位,无联系电话”。本院认为,宿松依思顿制衣有限公司民事诉状中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为明确被告,且未提供被告的联系电话,故本案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宿松依思顿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