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姜广海申请张国华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广海,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737号申请执行人:姜广海,男,汉族,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张国华,男,,汉族,现住肇东市。申请执行人姜广海与被执行人张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明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肇明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杏然审判员 刘德来审判员 郭瑞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晓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