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民终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崔仁福与李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仁福,李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6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仁福,男,194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迎春粮库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波,男,虎林市中心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英,女,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仁福因与被上诉人李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崔仁福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1民初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仁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波,被上诉人李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自认涉案房屋是其推倒,并强调是经该村村长崔仕才同意,但未提供相关证据。重审时应结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处理纠纷时的笔录,全面审查,据实认定。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虎林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1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虎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仁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审判长 张 颖审判员 侯广东审判员 武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