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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正玉与杜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玉,杜世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5226号原告:张正玉,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杜世荣,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张正玉与被告杜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正玉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张正玉负担。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