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瑞昌市房地产管理局与文松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昌市房地产管理局,文松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765号原告:瑞昌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瑞昌市建设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481014622898C。法定代表人:黄梦江,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文秀,江西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险峰,女,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系该局职员。被告:文松莲,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瑞昌市房地产管理局诉被告文松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昌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与被告文松莲协商解决好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昌市房地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昌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担。审判员 柯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华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