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邢子祥与雷民斌、王治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子祥,雷民斌,王治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977号申请执行人邢子祥,男。被执行人雷民斌(雷民兵),男。被执行人王治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子祥与被执行人雷民斌、王治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雷民斌、王治芳应向申请执行人邢子祥支付赔偿款4708元,负担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4808元。但二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雷民斌的银行账户内扣划存款4808元(其中赔偿款4708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邢子祥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8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