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燕飞、王树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飞,王树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579-1号申请执行人:李燕飞,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王树立,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燕飞与被执行人王树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峰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佟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