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4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任某与徐某、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承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徐某,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承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4064号原告:任某,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徐某,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承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路南(承天商厦四楼),现办公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香格里拉小区27号楼8楼。法定代表人:王某1,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蒙古族,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任某与被告徐某、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承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员 王海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永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