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1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天长市康维塑业有限公司、安徽绿洲消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康维塑业有限公司,安徽绿洲消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康维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南西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775803690。法定代表人:李寿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绿洲消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72608107P。法定代表人:夏夕泉,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康维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绿洲消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绿洲消毒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853.25元,现因申请人天长市康维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绿洲消毒制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天长市康维塑业有限公司申请对该查封账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绿洲消毒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853.2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绪凯审判员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