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小龙与张永锋、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龙,张永锋,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龙,男,1978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洛滨镇庆兴村五组。被执行人:张永锋,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兴镇街道老街西7号。被执行人:鲁峰,男,1987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兴北村四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526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清偿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永锋、鲁峰银行存款2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成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文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