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4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4976号原告:韩某,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张某,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韩某以通过调解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柴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买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