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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6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志福、孟宪红与王晓峰、邱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福,孟宪红,王晓峰,邱跃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6032号原告:刘志福,住榆树市。原告:孟宪红,住榆树市,系刘志福妻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闫洪涛,住榆树市。被告:王晓峰,户籍地:榆树市,现住榆树市。被告:邱跃忠,户籍地:榆树市,现住榆树市,系王晓峰妻子。原告刘志福、孟宪红诉被告王晓峰、邱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晓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志福、孟宪红及委托代理人闫洪涛、被告邱跃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2年3月15日二被告向二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1.2分,当时二被告给二原告出具了一张30000元的欠条。2016年3月15日二被告按照欠条的约定,将以前的利息按月息1.2分已付清。2016年3月23日,被告邱跃忠又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1.2分,当时被告邱跃忠给二原告出具了一张60000元的欠条。现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9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晓峰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邱跃忠辩称,2012年3月15日,我与我丈夫王晓峰一起向二原告借款30000元,利率为月息1.2分。2016年3月15日以前的利息已付清,以后的利息没给。2013年3月23日,我自己单独向二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1.2分,到2016年3月23日该笔借款以前的利息已还清。当天我又向原告借30000元,一起给二原告出具了一张60000元的欠条,约定利率为月息1.2分。后期借的60000元我借给亲属了,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我丈夫王晓峰不知道。经审理查明:二原告是夫妻,二被告是夫妻。2012年3月15日,二被告向二原告借款30000元,利率为月息1.2分,2016年3月15日以前的利息已付清,以后的利息没给。2013年3月23日,被告邱跃忠单独向二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1.2分,2016年3月23日该笔借款以前的利息已还清。当天被告邱跃忠单独又向二原告借款30000元。一起给二原告出具了一张60000元的欠据,继续约定利率为月息1.2分。现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90000元及利息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二原告及被告邱跃忠的陈述,欠条2枚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2012年3月15日,二被告向二原告借款30000元,二被告均是欠款人,此笔欠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自2016年3月15日起给付利息,利率按月息1.2分计算。2016年3月23日,被告邱跃忠单独向二原告借款60000元,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是被告邱跃忠个人所负债务,应由被告邱跃忠偿还,自2016年3月23日起给付利息,利率按月息1.2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峰、邱跃忠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志福、孟宪红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月息1.2分计算);二、被告邱跃忠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志福、孟宪红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月息1.2分计算)。三、驳回二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哲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