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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夏小芳与金羚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小芳,金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447号原告:夏小芳。被告:金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云沁路15号1幢1层、2层,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60333J。法定代表人:BEPPEFUMAGALLI,董事长。原告夏小芳诉被告金羚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夏小芳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小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小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小芳负担。审 判 长  胡又林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