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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吉祥、史东栋、江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吉祥,史东栋,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明宇,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史吉祥,男,1957年7月1日生,汉族,泽州县川底乡和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史东栋,男,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城区前进路****号。被执行人江鹏,男,1980年7月6日生,汉族,泽州县川底乡和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史吉祥、史东栋、江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晋0525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史吉祥偿还原告泽州农商行借款本金185000元、利息(自2014年7月4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1.0036‰计算、逾期罚息(从2015年7月3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史东栋、江鹏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受理费4000元,原告泽州农商行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受理费,确定由被告史吉祥负担666.67元,被告史东栋负担666.66元,被告江鹏负担666.66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史吉祥、史东栋、江鹏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史吉祥、史东栋、江鹏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3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涛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