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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8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解朝胜与重庆能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朝胜,重庆能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18768号原告:解朝胜,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委托代理人:张莉,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方鑫,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能强建筑劳��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24号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2000842N。法定代表人:蒋能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锋,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解朝胜与被告重庆能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雪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朝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莉,被告重庆能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能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继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朝胜诉称:原告是被告公司吊篮班工人,在被告承接的渝北上湾路富力湾(一期)北团组1、3号楼外墙装饰吊篮作业工地负责移吊篮。2016年11月19日10时30分左右,原告在从事移吊篮作业时从女儿墙摔落至屋面受伤。经工友胡小彬通知,被告法定代表人蒋能明安排人将原告送往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住院治疗35天。原告伤情经诊断为:右桡骨下端骨折。原告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为申请工伤认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在2016年11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重庆能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其2016年11月19日在富力湾工地受伤属实。被告向富力湾(一期)北组团项目1、3号楼外墙漆劳务承包方出租吊篮并负责安装。因被告的吊篮安装工人在其他工地工作,为尽快完成富力湾工地吊篮安装,就联系传小建(音)让其找人为富力湾工地安装吊篮。原告是传小建手下的胡小彬喊到富力湾工地工作的,其与传小建形成雇佣关系,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渝北富力湾北区1、3号楼外墙装饰所用吊篮由被告出租并负责安装调试、移位、拆卸和维修、保养。2016年11月19日,原告在前述工地从事吊篮相关作业时受伤。原告伤后入住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住院治疗35天,其伤情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骨断筋伤、气滞血瘀(中医诊断);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西医诊断)。2017年8月9日,原告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委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陈述其是跟着传小建做吊篮安装及相关工作的,由传小建联系活,并与吊篮老板商谈工钱,联系到哪里其就随传小建到哪里工作;其日常工作由传小建安排、受传小建管理;工资由传小建与吊篮老板结算,结算后传小建从中按每台吊篮10元的标准提取电话费,再将余款平均分配给参与工作的工人;2016年10月(具体日期记不清楚),其与传小建等人在江津区双福为被告公司拆过吊篮,之后就到渝北富力湾工地安装吊篮,安装完一个月左右,又去该工地为吊篮移位,移了三四天就在工作时受伤了;除其所述江津区双福工地和渝北富力湾工地外,未再为被告公司工作过。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仲裁申请书、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合同》、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病历资料、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挥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职业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自认跟随传小建从事吊篮安装及相关工作,由传小建安排日常工作并发放工资,其到渝北富力湾工地从事吊篮安装、移位也是受传小建安排,但未举证证明传小建是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或代表被告公司对原告进行管理及发放劳动报酬,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16年11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解朝胜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雪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韵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