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5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5796号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经开区创新路1号(假日摩纳哥1号栋107房)。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伟,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玉,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该公司文员。被告:张兵,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朝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帅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