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芳梅与罗玲建、张陆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芳梅,罗玲建,张陆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周芳梅,女,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炎陵县霞阳镇溪园路**栋*号。被执行人罗玲建,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号新城大厦***楼。被执行人张陆群,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炎陵县正泰新城**栋*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周芳梅与被执行人罗玲建、张陆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玲建、张陆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芳梅发现被执行人罗玲建、张陆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