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3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测试公司申请执行志丹县锋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测试公司,志丹县锋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测试公司。住所地: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南睿升学校东(11)。负责人张国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帅,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静蓉,女,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志丹县锋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志丹县县城南(柳树坪)。法定代表人贺宝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占德,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岭,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测试公司申请执行志丹县锋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志丹县锋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测试公司工程款758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二倍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1348元、执行费9984元。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志丹县锋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测试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志丹县锋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测试公司工程款525000元,剩余部分自愿放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志丹县锋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款已履行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3执5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