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4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得利与张继、遵化市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得利,张继,遵化市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梁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4732号原告:王得利,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职业,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马军戍。被告:张继,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遵化市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韬。住所地:遵化市。被告:梁国军,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原告王得利与被告张继、遵化市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源混凝土公司”)、梁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得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4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31日,被告张继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第二、三被告提供担保。因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截止到2016年2月4日,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本息140万元,双方再次签订的还款协议,被告承诺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本息,但被告未予偿还,故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得利向本院起诉后,被告张继已于2017年8月20日已达成和解协议,以物抵债。现原告王得利拒不撤回起诉,故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得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冬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