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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1

案件名称

顾宝红与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宝红,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21号原告:顾宝红,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朱阿来。原告顾宝红与被告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顾宝红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顾宝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宝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雪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