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5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冷章凤与孔祥明、刘定瑛、杨文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章凤,孔祥明,刘定瑛,杨文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997号原告:冷章凤,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碧,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孔祥明,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正湘,古蔺县观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定瑛,女,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知远,古蔺县双沙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文彩,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冷章凤与被告孔祥明、刘定瑛、杨文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冷章凤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章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章凤撤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祝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