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财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范新凯、王建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新凯,王建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877号申请人:范新凯,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王莉君,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建印,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范新凯以其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西大街西段北侧自西向东第2单元4层东户(022-0004-02)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建印的银行存款57万��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范新凯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西大街西段北侧自西向东第2单元4层东户(022-0004-02)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范新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金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怡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