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金毅与张宁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毅,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金毅(曾用名金伟伟),现住庆阳市西峰区华宇名城附近。被执行人张宁(曾用名张静静),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毅与被执行人张宁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776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张宁与被告金毅离婚;女孩金梦瑶由被告金毅抚养,原告张宁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36000元,原告张宁享有对金梦瑶的探视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宁负担150元,被告金毅负担1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金毅与被执行人张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定于2018年正月15日之前被执行人张宁将抚养费一次性履行完毕。即张宁不按期履行,金毅可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442元,被执行人张宁已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毅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4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燕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