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九荣与杨丽军、应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九荣,杨丽军,应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646号原告:张九荣,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才(特别授权代理),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丽军,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应国强,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张九荣与被告杨丽军、应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九荣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丽军、应国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九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九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九荣负担。审判员 李增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