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远行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远行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民初2451号原告: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青石镇溪口村柚香路7号。法定代表人:郭张飞,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波,女,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上海远行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顺路180号4幢2层C区。法定代表人:林俊,职务:执行董事。原告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远行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10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志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思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