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孝感市孝南区陡岗镇英华幼儿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孝感市孝南区陡岗镇英华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957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陡岗镇英华幼儿园。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陡岗镇。法定代表人郑艳华,该幼儿园园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902行审5号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弟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902行审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东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