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某1、肖某2开设赌场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某1,肖某2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24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1,绰号“黑仔”,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湖南省茶陵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现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肖某2,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茶陵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1、肖某2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八月一��作出(2017)湘0224刑初134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5)茶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判处肖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肖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肖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肖某2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五千二百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茶陵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肖某1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四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肖某1不服,以“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某1表示服判,并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肖某1及原审被告人肖某2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肖某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某1撤回上诉。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7)湘0224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红艳审判员 罗慧虹审判员 陈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雅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