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解庭梅与解超东民间借贷纠纷28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庭梅,解超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280号申请执行人:解庭梅,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盐源县人。被执行人:解超东,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解庭梅与解超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川3423民初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解超东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解庭梅借款25,0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3423执2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永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元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