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天宝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天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664号罪犯陈天宝,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长汀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汀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天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继续追缴陈天宝等三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4592元,继续追缴陈天宝违法所得人民币186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6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10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天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时间2015年4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积分3524分,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累积考核积分3854分,获得表扬6次。该犯于2015年3月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申请减刑该犯于2017年8月向原判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4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80元,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1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天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天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