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18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宋玉标、邓书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标,邓书发,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823-6号申请执行人:宋玉标,男,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邓书发,女,汉族,1970年11月24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田芳,女,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622民督6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芳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81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沛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