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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健祥与梁礼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祥,梁礼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2771号原告:周健祥,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礼东,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周健祥与被告梁礼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健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礼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健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梁礼东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7月14日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暂计为2400元(诉讼中明确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梁礼东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4日,被告梁礼东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周健祥借款20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约定一个月后一次性还清欠款,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归还借款。被告梁礼东没有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梁礼东送达了诉讼材料。被告梁礼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周健祥提交的《借款协议》、《借据》可以证实原告的主张,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7月13日),借款期内月息2%,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逾期期间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周健祥与被告梁礼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梁礼东尚欠原告周健祥借款本金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负清偿责任。原告周健祥起诉要求被告梁礼东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7年1月14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梁礼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健祥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4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礼东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支,由被告梁礼东连同欠款一并清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