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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文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5刑初620号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平,男,1953年8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确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7)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20日16时35分,被告人李文平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在确山县城107国道与未来大道交叉口北中国石化加油站内由北向南倒车时,与王某应驾停的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李文平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3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王某应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及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文平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路盛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