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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英,江代明,浏阳市银杏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61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成林。被执行人陈小英。被执行人江代明。被执行人浏阳市银杏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英。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小英、江代明、浏阳市银杏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陈小英、江代明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在该案中,被执行人浏阳市银杏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浏阳市达浒镇书香村高桥组的房屋(权证号码:000483**)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控制,并在另案中处置;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其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