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书武与陈书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书武,陈书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466号申请人:任书武,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萍,莱州永安路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陈书奎,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任书武与陈书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陈书奎同意给付任书武借款2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陈书奎不按约定给付借款,陈书奎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任书武与陈书奎于2017年10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