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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天象龙盟环保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象龙盟环保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何夕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天象龙盟环保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孔令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天象龙盟环保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