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03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葫芦岛市龙港区双龙街道办事处郝屯村民委员会、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葫芦岛市龙港区双龙街道办事处郝屯村民委员会,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1733号原告杨某,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双龙街道办事处郝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法定代表人曹某,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某,辽宁山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诉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双龙街道办事处郝屯村民委员会、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赵丽芹人民陪审员  李 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甘 蕾 微信公众号“”